担任云龙县漕涧镇项目办主任职务之便
从其经手实施的35个项目中
窃取公款人民币49.6万
同时,利用职务之便
个人决定套取项目资金
人民币475万余元
转入漕涧镇设立的“小金库”保管
近日,云龙县检察院对左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贪污人民币49.6万元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左某某从漕涧镇漕涧村茶山移民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中套取项目资金人民币174.639094万元,个人截留人民币26.6万元;被告人左某某从漕涧镇茶山项目以外的34个工程项目中套取项目资金人民币349.147523万元,个人截留人民币23万元。
同时,被告人左某某还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左某某任漕涧镇武装部部长兼项目办主任期间,于2010年10月至2015年10月在漕涧镇领导安排套取项目资金后,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套取项目资金人民币475.972821万元,转入漕涧镇设立的“小金库”保管,造成损失人民币93.394766万元。
在云龙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期间,被告人左某某主动退缴赃款5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担任云龙县漕涧镇项目办主任职务之便,从其经手实施的35个项目中窃取公款人民币49.6万,数额巨大;在漕涧镇领导安排套取项目资金后,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套取项目资金人民币475万余元转入漕涧镇设立的“小金库”保管,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3.394766万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清所得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该案经云龙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如下:被告人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左某某涉案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49.6万元予以追缴(已缴纳),上缴国库,其余退交款额返还左某某。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