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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3名男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2万多条,用于发送博彩短信、网贷、租房广告……
2020年06月30日 18:42   浏览:10098   来源:彩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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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79********,湖南省宜章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委**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4********,白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理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2000********,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理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于2019年10月17日第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于2019年12月30日第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分别于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4月初至2019年5月底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赁的大理市下关镇集市巷7号22栋1单元501室与其雇佣的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一起利用向曾某某(在逃)收受的公民信息注册开通电信电话卡,然后通过发射装置、电脑等机器设备,使用开通的电话卡刷流量、发送博彩短信、网贷、租房广告、拨打电话等赚取佣金。2019年5月28日,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集市巷7号22栋1单元501室查获了黑色发射装置10台、台式电脑4台、天线发射装置2台、黑色发射装置15台、笔记本电脑2台、苹果Ipdd1台、高拍仪1台、移动硬盘2个、U盘1个、笔记本4本、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1张、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1张、中国电信卡1盒、中国移动卡1盒、用友通信卡1盒、联通卡1盒、中国电信卡槽1盒、联通卡槽1盒、苹果X手机1部、华为P20手机1部等物品。

经大理州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上述电子数据勘验、电子物证检查,提取出电子介质136G,检查出298160个文件,其中照片类286103张,文档类5486个,其中含公民身份证信息、公民个人征信报告以及公民银行卡图片、营业执照图片、学生证及毕业证图片、房屋及商铺租赁合同图片、商户POS机申请书图片等内容。

经全国人口信息库系统查询比对,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证信息共计19716条为真实有效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经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查询比对,涉案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征信报告共计27条为真实有效的公民个人征信信息。(折算为公民个人信息后累计22416条)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勘验、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提供的共计22416条有效公民个人信息,系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三人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一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扬

2020年2月28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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